江西省生态环境优良,湿地资源丰富,湿地保护关系江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崛起。然而,近年来,江西一些地区重经济发展轻湿地保护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城区湿地的破坏,逐渐导致城市生态系统失衡。
10月1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南昌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表决通过了该决议。决议(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区湿地;对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城区湿地用途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城区湿地遭到非法侵占、填埋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当地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湿地资源遭侵占、破坏 全省湿地8年锐减8.8万公顷
江西生态环境优良,全省有湿地91.01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45%。2014年8月,江西被纳入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2012年5月1日,江西省颁布实施《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江西省加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侵蚀占用湿地、破坏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条例》颁布施行后,一些地方建城镇和搞工业开发仍然填埋湿地,甚至以湿地为代价招商引资,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日渐被破坏、侵蚀。数据显示,2005年江西省以100公顷起点调查湿地面积为99.8万公顷,2012年以8公顷起点调查湿地面积为91.01万公顷,锐减8.8万公顷,相当一部分是城区湿地。
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城区湿地资源的全面调查
10月1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南昌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表决通过了该决议。决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城区湿地资源的全面调查,建立城区湿地档案和地图数据库,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变化。为了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全省城区湿地资源调查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适时发布城区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情况。要更加严格依法保护城区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的城区湿地应当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没有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城区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编制城区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对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区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规划得以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区湿地
决议(草案)明确,城区湿地是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定期对征收、占用、埋填城区湿地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城区湿地用途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城区湿地遭到非法侵占、填埋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当地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确需占用城区湿地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城区的重要湿地,应当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依法占用城区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专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
对已经遭到破坏的城区湿地应开展生态修复
保护本行政区域城区湿地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要针对城区湿地周边的工业生产、畜禽养殖、生活污水等污染防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生态环境已经遭到破坏的城区湿地,本着尊重自然、爱护自然、顺应自然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提倡自然和近自然护岸,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对现有硬质护岸进行生态改造,开展滨岸湿生植物带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发挥湿地的水体净化功能,维护城区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凡是符合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都应当申请设立,已经建立的湿地公园应当加强管理,撤销或者变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并公布;对面积较小、暂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加以保护。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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