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交房顺序领取选房序号。安置房地点:江铃西二路以北、迎宾大道以西地块。
选货币补偿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装饰非毛坯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搬迁补偿: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洪府发(2012)2号文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货币补偿最高可获40%的补助和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可享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2014年11月20日(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20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在2014年12月21日(含)前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已登记建筑以登记产权人为准,未登记建筑以调查、认定为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及非住宅的,按36㎡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助和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36㎡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按36㎡的市场评估价依照前款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提前签约交房最高可获1.2万元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2014年12月20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3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也就是说,2014年11月11日(含)前签约交房可获最高奖励,之后每推迟一天搬迁交房,提前搬迁奖就扣300元。
2022-02-1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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