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盲区管理主体不明确
采访中,记者发现,出于保安全的考虑,实践中民警执法会有些弹性。
民警在执法时,若当事人事发当场报案,一般都会受理小区内的事故。
也有民警认为,车祸的责任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志标线设置及车辆行进路线、速度、方向等,并结合现场进行判定。由于小区内道路不是按国家道路标准来设置,所以给他们判定车祸责任带来了诸多不便。
在交警被“道路”的定义所束缚的同时,物管等能否成为小区内交通行为的管理主体也不明确。由于物管没有执法权,所以能取到的作用就是劝解和引导。
交警、物业都处于束手无策之时,如何去明确一个管理责任主体?
许多人想到了修改法律,拓宽道交法中关于“道路”的定义。
○建言
完善道交法明确监管部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杨慧芝提交的《关于将小区道路纳入社会道路范畴来管理的建议》,就明确了小区交通行为的管理主体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通过让交警进小区开展执法,来化解这一难题。
将小区道路纳入社会道路范畴来管理,对杨慧芝来说,更多是基于现实的考虑。
实际生活中,许多小区已经属于半开放式,小区内的道路不再仅是小区业主共有,而开始具有公共属性。为此,杨慧芝在建议中称,应完善“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拓宽“道路”的定义,让它覆盖小区道路。
“同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细则,对‘道路之外的交通事故’作详细规定,并明确哪个部门来管理。”杨慧芝说。
“现在每个社区、小区都有片警,能否将此职能赋予片警呢?”杨慧芝还认为,关于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首先要运用好现有的管理资源,其他资源不够用则用法律来推动。为此,她在建议中提到,要建立健全小区交通和车辆安全防范、预警、排查、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机制,设立并畅通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渠道,加强报警、快速反应联动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另外,政府应协调公安交警、住建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将小区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保障纳入城镇交通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管理体系,切实制定有关措施和办法并落实到位。
明确物业监管和告知义务
同时,杨慧芝对此问题还有另外的看法。她说,配合此建议,她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小区车辆管理明确物业监管义务的问题》的附属建议。根据就近原则,业主遇到爱车受损或者是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想到的、最容易找到的应该就是物业,物业应该像卖商品一样有告知商品规格、价格、使用方法等的知情权,告知在小区内遭遇此类事件谁才是管理主体,“我们不能光强调从法律上推动,而忽略或者是弱化了物业在其中的责任,作为物业应尽到监管和告知的责任”。
为此,杨慧芝在建议中提出,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或在物权法的解释中,明确物业监管和告知等方面的职责,并推行“问责制”。
此外,还应加强物管保安等人员的职业化培训和责任意识,建立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度,细化保安等人员对小区交通、车辆管理职责,持证上岗。
2022-02-1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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